本報訊(記者 袁京 通訊員 劉娟 王要勤)因認為北京市水產批發行業協會構成壟斷行為,京深海鮮批發市場個體戶婁某將協會告上法庭。記者昨日獲悉,二中院一審判決確認該協會發放的“獎罰規定”中的前兩條無效,該協會停止組織會員達成變更和固定獐子島扇貝價格的壟斷協議的行為。據悉,這是《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橫向壟斷協議的全國第一案。
  2011年9月,北京市水產批發協會向會員發放了《北京市水產批發行業協會手冊》。其中“獎罰規定”第一條規定“禁止會員不正當競爭,不按協會規定的銷售價格折價銷售扇貝的,經督查發現,一次罰款1萬元,獎勵給舉報者5000元”;第二條規定“禁止會員向本協會會員所在的市場向非會員銷售整件扇貝,發現串貨的,一次罰款1萬元”。
  水產批發協會提交的“單位會員備案表”明確記載婁某為單位會員。婁某稱,該協會多次組織會員以開會的形式集體討論商品銷售價格、銷售方式、運輸方式等問題,並促使會員達成統一的獐子島扇貝銷售價格,以及禁止向會員所在市場的非會員銷售扇貝的協議。婁某認為,這構成壟斷,屬於民事侵權。行業協會頒發的行業協會手冊中體現上述協議內容的規定亦構成壟斷協議,應確認無效。
  水產批發協會辯稱,協會組織會員達成的價格僅是執行扇貝生產商的定價和調價決定,協議的目的是為防止串貨,不具有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的效果。
  二中院審理認為,水產批發協會的行為意在控制市場,防止本來具有競爭關係的協會會員之間產生內部競爭,聯合抵制其他非協會會員的市場經營者對協會會員的競爭,影響價格的正常變動,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其行為增加了非會員獲得扇貝的包裝、運輸、時間成本,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獎罰規定”第一條、第二條違反《反壟斷法》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判決後,水產批發協會上訴。  (原標題:個體戶告水產批發協會壟斷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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